3.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合理期限内未修复。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支付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已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7)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租赁,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和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都要参与,对装修、设施及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对无法立即判断的情况,应在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应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因无法提供约定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超出违约金的其他损失。
2.如果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如果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自行组织维修,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抵扣租金,但乙方必须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甲方因房屋权属问题或非法出租房屋导致合同无效,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2.在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自己应承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费用总额%的滞纳金。
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交还房屋。如果乙方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导致甲、乙双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