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房屋的有效租赁期为[ ],从[ ]年[ ]月[ ]日(“起租日”)开始,到[ ]年[ ]月[ ]日结束。
2.2租赁期届满后,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乙方需要在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 ]个月内给予乙方明确答复。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金(含税价):每平方米每月[ ]元人民币。
3.2免租期:甲方给予乙方[ ]个月的免费租赁期,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开始计算,作为乙方进行装修和配备必要设施的时间。
3.3租金从免租期结束后开始计算,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为:每季度支付一次。乙方需要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之前,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
3.4租金包括乙方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除本合同第5.3条约定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以及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物业管理费用。并且,甲方应负责提供附件三中所述的物业管理服务。
3.5乙方需要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将租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和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第四条:房屋的装修
4.1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物品。
4.2乙方可以自行装修,也可以委托甲方进行装修。如果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装修,甲乙双方需要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签订补充协议。
4.3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物品等,这些物品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置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变卖或无偿赠送给甲方。
4.4乙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物品等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第五条:房屋的交接
5.1甲方应在起租日之前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将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在验收甲方交付的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后,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交接完毕。
5.2租赁期届满后,如果乙方不继续租赁房屋,甲方将提供[ ]天的宽限期(从租赁期届满之日开始算),供乙方搬迁物品和设备。
5.3乙方在租用房屋期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第六条的“管理维修公约”中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使用和维护
6.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附件五,“公约”)。如果公约与本合同正文有冲突,以本合同正文为准。有关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和相邻承租人之间的协调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6.2甲方应在租赁期内及时维修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并承担维修费用。如果甲方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这种影响持续[ ]天或以上,并且影响了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还需要退还乙方已预付的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3房屋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和养护等事项由甲方负责。
6.4乙方对房屋造成的非自然损耗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有责任进行维修和恢复。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和履行过程中,拥有房屋的持续、合法、完整和有效的所有权,没有任何第三方对房屋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