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除非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当使用除外)。
甲方提出维修请求时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甲方不负责修缮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
2.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不当使用导致房屋和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
如果乙方要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会影响房屋结构的设备,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才能施工。在租赁期满或因乙方的责任导致退租时,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之一:
(1)房屋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和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仍然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
3.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合理期限内未修复。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支付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已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7)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租赁,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和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都要参与,对装修、设施及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对无法立即判断的情况,应在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应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因无法提供约定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的违约金。除了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应赔偿超出违约金的其他损失。
2.如果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如果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自行组织维修,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抵扣租金,但乙方必须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甲方因房屋权属问题或非法出租房屋导致合同无效,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