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姓名:张三,汉族,1980年1月1日生,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
女方姓名:李四,汉族,1985年2月2日生,身份证号:987654321098765432。
男方与女方于2010年3月15日在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名儿子,名叫小明。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支付及探望权的行使:
儿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2022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5000元给女方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计10000元,双方各分一半,各为5000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内一次性支付5000元给女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房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过户手续由男方协助办理,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2022年1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5000元给男方。
3.机动车辆:2010年3月,双方购有XX牌汽车一辆,行驶证号:123456,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2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
4.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双方同意作价10000元,归女方所有,即女方向男方支付10000元。
5.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离婚后如发现婚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财产外,并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发现隐瞒或转移财产的,另一方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5000元给女方。鉴于离婚所涉及的原因,男方同意于2022年1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5000元。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付违约金500元给对方。
八、其他:
1.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签订,男女双方已经知悉本协议不违反各自意愿、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男女双方已经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的条款不存在重大误解且均认为本协议公平合理。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签名:张三 签名: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