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租赁期间的费用和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缴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支付自己承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和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除非本合同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当使用除外)。
甲方提出维修请求时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甲方不负责修缮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
2.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不当使用导致房屋和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
如果乙方要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会影响房屋结构的设备,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才能施工。在租赁期满或因乙方的责任导致退租时,除非另有约定,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之一:
(1)房屋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和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仍然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
3.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合理期限内未修复。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支付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已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7)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如果乙方希望继续租赁,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和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都要参与,对装修、设施及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对无法立即判断的情况,应在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应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