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进行改善,改善费用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需另行约定。
第六条 租赁期限
1. 房屋租赁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2. 若交房时间晚于租赁起始时间,则以交房时间为租赁起始日,到期日相应顺延。
3. 若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日书面续租,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
第七条 租金
1. 租金标准为每□月/□季/□半年/□年支付,总计为▁▁▁▁▁▁▁元(大写:▁▁▁▁▁▁▁元)。
2. 租金支付方式为□甲方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直接收取/□甲方代理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银行开立账户支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后应提供收款凭证给乙方。
3. 乙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有效发票,否则乙方付款顺延。
第八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1.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元)。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保证金除抵扣费用、租金、违约赔偿外,剩余部分应返还乙方或冲抵租金。
第九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房屋相关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租赁税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时缴纳上述费用,乙方如垫付费用,甲方应返还。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按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经过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双方应在3日内对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费用。如乙方存在未结算费用,需在交付前结算完成。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进行检查、养护,并提前通知乙方以减少使用影响。乙方发现房屋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2. 若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需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若因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如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1. 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才能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 乙方转租需与接受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3. 若接受转租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1.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房屋,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 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对乙方和新所有权人具有法律效力。
3. 若甲方将房屋抵押,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该房屋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失的。
3. 若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房屋不符合约定、未履行维修义务或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擅自拆改房屋或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