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于每月某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某%支付违约金。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甲方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某个月的租金,即某元。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某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某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某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某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
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
3.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
4.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
5.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某倍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 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某日内仍未交付的;
2.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 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某月的。
十、违约责任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某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某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某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其他条款
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某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签字后某日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