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铺租赁期自(填写起始日期)至(填写结束日期),共计(填写租赁年限)年。
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商铺。若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续租请求,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
1. 租金标准:每月4000元。租赁期内,商铺乙方承租部分租金不变。如商铺所有权人上涨租金,由甲方负责。
2. 租金支付时间:租金从商场开业时起算,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商场开业时间。乙方应在商场开业时向甲方支付首期共三个月租金,租赁期内剩余部分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收条。
第六条 合同保证金
1.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商场开业时,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商铺租赁保证金。
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商铺租赁保证金应全额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商铺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1. 乙方承担(请在方框内打勾):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2. 商铺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商铺的交付及返还
1. 交付:合同期满且乙方未续租的,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所承租商铺。
2. 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 乙方添置的新物品可由其自行收回。
- 对于商铺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转租
1. 甲方认可,乙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转租过程中所得的转让费等一切费用归乙方所有。
2. 乙方转租该商铺,甲方有义务与接受转租方重新订立书面转租合同,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且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商铺拆迁范围。
-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商铺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
3. 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铺达十日。
- 交付的商铺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 不承担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商铺。
- 交付的商铺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
4. 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
- 未支付或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达三十日。
- 擅自改变商铺用途。
-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商铺主体结构。
- 利用商铺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提前收回商铺。否则,应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
2. 租赁期内,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4000元租赁保证金。
3. 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若迟延交纳租金,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若乙方迟延交纳租金达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解除合同前所产生的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