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 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 要求保证人赔偿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部分;
- 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通知
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应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对方。
2. 如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3.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约定的地址(如有变更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为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 信函: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 电传: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 专程送达:收件人签收之日。
4. 保证人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通知或文书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争议的解决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1.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成就后生效:
- 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 如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则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2.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这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 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应允许债权人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应的信用征信系统,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4. 如本合同经各方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和抗辩权,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 债权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