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主合同
1.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2. 如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借款期限不一致,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保证责任
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2. 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1. 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 全程担保: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 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相关手续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的日期为房屋抵押权利凭证等交由债权人收到的日期;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的日期为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等交由债权人收到的日期。但是,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到期的债务和该日期之前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造成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情况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3.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和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需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1. 如果保证人是法人,则:
- 保证人是合法存在且有效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并愿意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经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2.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也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
3.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4.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5. 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以及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以及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6. 保证人应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监督、检查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以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
7.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8. 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9.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10.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11. 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12. 当债务人未按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13. 如保证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1.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不加重债务人责任的情况下,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 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包括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如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均构成违约。
2. 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项:
- 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