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需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利息,除非另有约定。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若出现以下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无法实现本合同担保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无法提供其他可接受的担保方式;
3.其他: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有权查询和核实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房产;
3.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三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有权按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将位于东营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 字第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抵押人保证该房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没有被查封、已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如有共有情况,共有人同意将该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经各方确认,抵押的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估价报告编号:字第 号)。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抵押双方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或登记无效,借款人和抵押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当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该房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第二住所担保:若抵押物为住宅,贷款人已充分了解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实现风险。抵押人是否需要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和抵押人选择以下约定之一:
1.抵押人无需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
2.抵押人需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并将该声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权利限制: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负担其他债务。
第十六条 抵押注销: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贷款人和抵押人需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以下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行使对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视为严重违约,需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3.贷款人无法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视为严重违约,需承担其他方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贷款人的行为导致无法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贷款人需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
以上是合同的大致内容,具体条款和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个人抵押合同的标准版本3
甲方(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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