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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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为了合作发展,满足双方利益,明确责任,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见财产有效证书)。
第二条:本合同下的抵押财产总价值为(大写)人民币(具体金额),抵押率为 百分之(具体百分比),实际抵押额为(具体金额)人民币。
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责任如下:
1. 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具体物品),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和保证其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 甲方交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中的(具体物品),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挪用。
第四条: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为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乙方保存。保险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延长,甲方需办理延长保险期的手续。如果保险财产发生损失,乙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偿中收回抵借款。
第五条:对于抵押财产中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间到期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具体约定)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出售、赠与抵押财产。如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抵押财产,需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本合同涉及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和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下的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他条款,需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机构应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下的义务。如果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 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按约归还本息或延期期限已到仍未归还借款本息。
2. 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3. 借款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
如果处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乙方有权继续追索;如果还款超过借款本息,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抵押权撤销:如果主合同借款人按约期归还借款本息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抵押权将自动撤销,乙方应将由其保管的财产和财产保险单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下的借款本息。
2. 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下的借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
4. 如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下的借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借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5. 如甲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赔偿。
6.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下借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下的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直到主合同下的借款本息全部偿还时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一式 印份。
甲方: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