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 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 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帐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抵押借款协议书4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借贷协议:
1.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
2. 借款日期为从 起至 止。
3. 甲方愿意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位于 的房产作为此次借款的担保物。同时保证在抵押期间保持房产的完好无损,并负责维修保养。乙方有权了解和管理房产的状况。
4. 如果甲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完全归还借款,并且未与乙方签署续约合同,乙方无需通知甲方,有权处理或出售甲方抵押物,直到借款完全清还为止。甲方对此无异议,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清空、迁出该房产,交由乙方处理或使用。
5. 在抵押借贷期间,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理抵押物(包括甲方提前向银行归还贷款以赎回房产证)。否则,违约方需承担引发的一切民事纠纷、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6. 甲方同意授权公证,见公证书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该授权委托及合同相关承诺不可撤销,有效期至甲方完全清还借款之日止。
7. 经双方核实无误,以上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需共同前往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包括涂销)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