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种意见认为,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观点,杨乙和杨丙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同第四种意见,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我国对不动产抵押采用登记成立主义原则。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抵押权需要进行登记才能生效。
其次,抵押合同的生效并不取决于抵押权是否成立,而是发生在债权上。因此,只有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才能成立并生效。
另外,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将无效。
最后,如果抵押合同无效且当事人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无法清偿部分的一半。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未进行登记的情况下无效,因此杨乙和杨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