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房屋及附属设施。双方应在3日内对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费用。如乙方存在未结算费用,需在交付前结算完成。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进行检查、养护,并提前通知乙方以减少使用影响。乙方发现房屋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2. 若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方需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若因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如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1. 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才能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 乙方转租需与接受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
3. 若接受转租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1.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房屋,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2. 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对乙方和新所有权人具有法律效力。
3. 若甲方将房屋抵押,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该房屋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失的。
3. 若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房屋不符合约定、未履行维修义务或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擅自拆改房屋或从事违法活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若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
2. 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若甲方提前收回房屋,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并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
4. 若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
5. 若乙方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6. 若乙方提前退租,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
7. 若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乙方未按时返还房屋,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
8. 合同期满或解除后,甲方应在▁▁日内退还保证金,否则每日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合同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通知与送达
1. 双方发送或提供通知、文件、资料时,应使用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如传真、电邮或邮寄,一方通讯方式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原联系方式的送达仍然有效。
2. 对方如有异议,应在▁▁日内书面回复。
3. 对代理人或紧急联系人的送达视为对本人的送达。
4. 双方的联系方式详见合同。
第十八条 备案
如需备案,备案手续由▁▁办理,费用由▁▁承担。
第十九条 特别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