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付款日期: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剩余款项分别于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每日需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
第八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按每月/每季度实际发生额缴付。乙方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的七日内支付本期费用。
如果乙方无法按时支付上述费用,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延迟缴纳日期,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手段催缴。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证提供标准的水、电和取暖服务。
(二)负责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框架的安全,负责房屋主体和框架的维修。
(三)在合理事由和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紧急情况除外),甲方有权临时终止楼内的任何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并可以进入乙方所租房间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不包括土建工程)。
如果甲方在检查中发现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出租条件,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与甲方签订租赁协议时,乙方应提供能够证明其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材料原件,并向甲方备案复印件。
在承租期间,如果乙方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甲方备案复印件。
(二)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备案主营业务,并在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及时向甲方更新备案信息。
(三)对于从事农资经营、涉农类信息咨询、技术转让或农产品、保健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简介、宣传资料、网站、技术资料、名片的地址栏,通讯地址只能使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ⅹⅹ信箱”,或者在邮政管理局开立的不涉及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其他信箱,并及时向出租方备案以上材料。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顾客提示牌,内容为“本公司经营活动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无任何关系”。
(四)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必须使用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国家编制机构及其他法定名称登记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正式名称,不得擅自冒用中国农业科学院或下属单位的名称,侵害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名誉权和知识产权。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名称包括“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科院”、“农科院”、“中农科”、“caas”、“caas”以及所有中国农业科学院下属研究所的名称等。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在乙方的公司简介、宣传资料、网站、技术资料、公司地址中使用以上名称;
2.在名片上印刷以上名称;
3.在产品包装上印刷以上名称;
4.在经营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或默许使用以上名称;
5.其他可以误导消费者误以为乙方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所或下属企业的行为。
(五)在承租期内的每年年检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年检合格证明文件备案。如果年检不合格,合同将自动终止。承租期为起租日至年检不合格日。
(六)如果乙方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购置新物品,需向甲方提供装修、装饰计划和方案,并等待甲方书面同意后进行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负责所有相关安全问题。如果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购置新物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购置的新物品除了可移动的家具和装饰物外,其他所有改建、增建的固定物品从安装之日起即为甲方所有。
(七)在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设置灯箱、户外广告牌,但乙方要负责灯箱、户外广告牌的安全问题。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八)乙方不能利用房屋和场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能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能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不能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和广大农民及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九)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与甲方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对租赁房屋的防火、防盗负责。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十)如果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中国农业科学院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名誉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一)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和租赁物,并不负违约和赔偿责任,乙方所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侵犯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下属单位的名称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
2.以签约公司正式名称之外的名义经营租赁场所。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所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承包或以其他形式给第三人使用(包括与第三人共同使用)。
4.擅自改变所租房间的用途、房屋主体结构、私搭乱建、室外占地经营等,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5.拖欠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达到30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