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房屋结构、上下水以及水、电、暖、天然气、光纤、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统一改造,以及这些设施在托管期间出现非人为损坏时,由甲方负责维修。甲方也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这些设施出现人为损坏或其他设施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4. 如果托管的房屋发生产权、拆迁等纠纷,甲方负责解决。如果由此给乙方和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需赔偿。
5. 乙方在托管期间拥有房屋的使用权,但不得破坏房屋现有设施。在托管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自留钥匙进入房屋,否则由甲方负责解决引起的纠纷和损失。
6.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拟终止合同,需提前___天通知对方,并征求对方意见。在托管期间,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在托管期满后,如果甲方决定继续出租该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果甲方不再续签合同,甲方应给予乙方1-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的房屋租金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
7. 在交付房屋之前,甲方需完善房屋的基本设备,如水卡、电卡、燃气卡、机顶盒等。如果不能及时交付上述设备,乙方有权延长免租期直至上述设备交付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