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为季付,每季度应付款项为四万五千元,租期总租金为三十六万元。承租方应在合同期内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号前,以转账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本季度的房租四万五千元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应每隔一定时间认真检查、修缮房屋,以确保承租人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方维修房屋时,承租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仍然有效。
2、出租方出售房屋时,需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到期时,双方应及时结清款项。如果承租方希望继续承租,应提前一个月与出租方商议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的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如果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3、承租方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累计达一个月。
4、承租方擅自改变门窗及房屋结构。
承租方在租期内应自行负责装修、经营、安全、防火、环保等一切事宜,并按期交纳门前三包费、垃圾处理费等公共服务性费用。
承租期满或合同终止时,承租方自行装修、经营等设施设备按原则带走。出租方不予补偿或补助。
如果承租方超过期限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承租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向承租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2、如果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如果承租方逾期未交付租金,除应补交租金外,还需支付五百元的违约金。
4、如果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损坏,应负责赔偿。
5、如果一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如果对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在租赁期间毁损并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如果因市政建设拆迁导致合同解除,双方自行解除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庐阳区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如果和解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解决方式:
1、向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承租方应交纳一万元的租赁保证金,在期满时退还。
2、合同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按实际交纳要求支付。
3、如果承租方违反合同条款,出租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断电。
4、如果合肥市或出租方对房屋进行整体拆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安装的电动伸缩门等设备归出租方所有。
5、承租方无偿提供两间房间供驾驶员休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份,送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