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双方需经过验收并签字盖章,交接房门钥匙和房屋附属设施清单后,视为交付完成。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经过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乙方对房屋装饰、装修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是乙方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乙方放弃收回/归甲方所有但甲方折价补偿。返还后,对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甲方应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若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如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于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乙方转租房屋时,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若接受转租方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权变动
租赁期内,若甲方转让房屋,甲方应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内,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
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失。
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2. 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影响乙方使用。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4. 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
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 不支付或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
2.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一定金额。
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4.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5.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6.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若甲方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一定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一定百分比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应按月租金的一定百分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