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转租
(一)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让商品房。
(二)乙方私自转让商品房的,甲方有权收回商品房,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该商品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商品房拆迁范围。
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商品房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失。
3. 其他情况:
(三)甲方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
2. 交付的商品房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3. 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商品房。
4. 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安全或健康风险。
5. 其他情况:
(四)乙方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商品房:
1. 不支付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
2.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元。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商品房用途。
4. 擅自拆改或损坏商品房结构。
5.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借商品房。
6. 利用商品房从事违法活动。
7. 利用商品房存放危险品。
8. 损坏商品房,在甲方合理期限内未修复。
9. 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
在租赁期间,乙方需自行负责商品房区域内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工作。乙方不得违反当地政府治安综治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经营。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三)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时,应按月租金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商品房的,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并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50%。
(六)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时,应按月租金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擅自对商品房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品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八)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月租金的50%。
(九)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商品房的,应按日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十)其他: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拉萨市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