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 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的;
2、 乙方将该房屋擅自调换使用的;
3、 乙方擅自拆改该房屋结构或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 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___个月;
6、 有损害甲方声誉的行为。
乙方承诺按年租用该房屋,如租期未满12个月乙方提出退租,则乙方在已发生的租用租金之外,须向甲方多缴纳1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应按现行法规办理或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