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如果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需要得到借款方的同意,具体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损坏或丧失,无法实现本合同的抵押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其他可接受的抵押物;
3.其他情况: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询和核实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的日内,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没有任何权属争议,没有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如果与他人共有,共有方应提供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是否有其他担保,出借方都有权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在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负担其他债务。
第十四条 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出借方应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以下情况均属于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存在虚假、非法情况的,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并依法行使对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全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额外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并额外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额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的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导致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利证明丢失、损坏,无法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无法按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双方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了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意思表示都是真实有效的;
2.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如需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持份,(部门或单位)留存份。
出借方(签字):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