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丙方作为保证人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保证人代甲方偿还乙方到期资金的本金和新增利息;
2)本合同项下资金的罚息;
3)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
4)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责任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3. 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 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生效期内,不得出售自己的土地、房产、汽车等固定资产;不得变更、出售、减少自己的股权。特殊情况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5.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三、违约责任
1. 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2)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情况;
4)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保证人擅自处分合同项下的固定资产和股权;
5)保证人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甲方或保证人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借款的行为。
2. 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甲方逾期还款,除应付利息外,延期一日按借款额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四、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同意采取向郑州市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五、其他
1. 本合同附件借据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3.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