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程送达:收件人签收之日。
4. 保证人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通知或文书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争议的解决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1.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成就后生效:
- 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 如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则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2.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这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 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应允许债权人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应的信用征信系统,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4. 如本合同经各方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和抗辩权,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 债权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