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保证人应允许债权人将相关信息报送到相应的信用征信系统,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4. 如本合同经各方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和抗辩权,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 债权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