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机动车牌:
4.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5. 车辆识别代号:
6. 其他:机动车所有人
第三条抵押物事项:
1. 抵押物是甲方提供的财产,用于为乙方设定反担保抵押,包括该财产的孳息、附加物和替代物等。
2. 抵押物价值为人民币XXXX元。该价值仅作为抵押登记使用,不作为乙方对抵押物处置的估价依据,也不限制乙方行使抵押权。
3. 如果本合同规定的抵押物被甲方处置,乙方的抵押权将自动转移到甲方同类同价值的抵押物上。
第四条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规定的反担保范围包括《委托保证合同》下乙方向贷款银行偿付的所有款项,以及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 甲方保证拥有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和处分权。
2. 甲方保证提供的抵押物在签订本合同之前没有任何争议或瑕疵,也没有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
3. 甲方保证提供与抵押物相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移、转让、出售、赠与抵押物,也不得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不得减少或降低抵押物价值。
2. 如果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降低,甲方需在15天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新担保物。如果是非甲方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降低,乙方有权要求提供担保。
3. 抵押期间,甲方需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确保抵押物完好无损并接受乙方检查。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 甲方不得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
5. 本合同涉及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抵押登记手续:
如有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前往财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乙方持有抵押登记证明。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如果乙方在代偿丙方债务后的15天内未能得到清偿,乙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变卖抵押物(抵押物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优先使用所得款项清偿。如果变卖后仍不足以清偿,乙方有权继续向丙方追偿。
在抵押、质押、保证等反担保方式并存的情况下,乙方对各反担保人的追偿没有顺序限制。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原状并提供新的担保物,同时甲方需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抵押物价值总额的5%。
2.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导致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原状并提供新的担保物。
3. 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第3款约定,未能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新的担保物,乙方有权要求甲、丙双方提供其他方式的反担保,并要求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 如果甲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丙双方需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 如果甲方或丙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承诺和保证条款。
(2)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义务或责任。
(3) 丙方未能偿还债务导致乙方代偿。
(4) 甲方、丙方或公司被宣告关闭、解散或破产。
(5) 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拍卖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6) 甲方、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或危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7) 丙方擅自变更借款合同。
(8) 丙方擅自提前还款给贷款银行。
(9) 甲方、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