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保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在签约前再次确认以下事项:
1. 您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经获得充分合法授权(如有需要);
2. 您已经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合同条款,特别注意其中涉及责任承担、免责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的内容;
3. 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作示范,特殊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增补或删减。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保证人承诺为债权人提供给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1. 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2. 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3.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
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主合同
1.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2. 如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借款期限不一致,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保证责任
1.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2. 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1. 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 全程担保: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 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有抵押担保的情况,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相关手续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的日期为房屋抵押权利凭证等交由债权人收到的日期;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的日期为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等交由债权人收到的日期。但是,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到期的债务和该日期之前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造成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情况时,保证期间从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3.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和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需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1. 如果保证人是法人,则:
- 保证人是合法存在且有效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并愿意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经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2. 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也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