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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借款的担保书样本9篇
大小:22.38KB 10页 发布时间: 2023-08-14 10:52:09 15.13k 15.1k

3.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4. 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5. 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以及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与债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人经营亏损或经济效益(收入)急剧下降、改变经营机制、发生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解散等情况,以及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6. 保证人应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监督、检查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以及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

7.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8. 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9.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10.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11. 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12. 当债务人未按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13. 如保证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1.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不加重债务人责任的情况下,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 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包括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如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均构成违约。

2. 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之一或多项:

- 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 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 要求保证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 要求保证人赔偿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部分;

- 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通知

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应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对方。

2. 如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3. 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约定的地址(如有变更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为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 信函: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 电传: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 专程送达:收件人签收之日。

4. 保证人如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通知或文书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争议的解决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1.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成就后生效:

- 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 如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则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2.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这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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