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一种还款方式:
1.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需要得到出借方的同意。如果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和相应的服务费,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需要得到借款方的同意,利息和本金的偿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 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 抵押物毁损或丢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的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接受的其他抵押物;
3. 其他情况: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如实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 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 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的日内,向借款方发放足额的借款;
3.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将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位于—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如果房地产是与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是否还有其他担保,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三条 在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者负担其他债务。
第十四条 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出借方应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情况,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并可以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 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 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4. 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导致无法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违约金:
(1) 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后的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2) 因出借方保管不善,导致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无法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3) 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无法按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 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双方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意思表示都是真实有效的;
2.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 如果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应由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部门或单位)留存一份。
出借方(签字):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