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第二条 借款支付方式
出借人或出借人委托的第三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填写账号信息)。
户名:(填写户名)
开户银行:(填写开户银行)
第三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按照以下第(填写数字)种方式还本付息:
3.1 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3.2 按(填写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填写月/季末月)的(填写具体日期)。借款人需在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随本清偿。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3 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按出借人要求提供。
4.4 如出现本合同第10.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执行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和保证人情况。
5.2 若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0.2所指的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3 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5.4 若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应按照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归还,即先抵费用,后还息,再还本。
第六条 借款担保
6.1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人以其名下的(填写具体财产)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三)出质人以其所持的(填写具体财产)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6.2 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6.3 保证担保的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6.4 当出借人不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对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填写具体数字)计收罚息,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2 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填写具体数字)计收罚息,自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3 对于逾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7.4 若借款人或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及从合同项下的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相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
10.2 本合同所称的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质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或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出现权属争议等可能影响出借人实现担保权的情况。
10.3 本合同所称的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