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支票。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包括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如果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交易,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乙方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如果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如果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如果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协议书范本2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 承租人同意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租赁事务的代理和居间服务。
2. 承租人将提供房屋租赁的相关信息和要求给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寻找适合的房屋并提供给承租人选择。
4. 承租人有权对提供的房屋进行查看和评估,并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房屋。
5. 一旦承租人接受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房屋,双方将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
6. 承租人同意支付合理的居间费用给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代理和居间服务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