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支票。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包括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如果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交易,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乙方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如果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如果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如果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以下两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码: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标准版2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中介方):
身份证号: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的要求,乙方将协助甲方承包建筑工程,双方达成了以下居间合同:
一、居间事项:
乙方将协助甲方获取项目中的工程施工权。
二、居间任务: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项目信息和推介服务,负责促使甲方与该项目的开发单位直接洽谈,并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和关系进行协调工作,最终达成甲方与开发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取得施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居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