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支付违约金;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实际损失;
(五)要求撤销保证人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果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失去商业信誉或由于其他原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其他联系方式按照特别约定条款一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果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其他联系方式只需按照上述地址(通讯地址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为在以下日期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自挂号发出后的五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自收到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自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如果保证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发生变化并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根据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通知或文件视为已送达。
第十二条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成立后生效:
(一)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如果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已办理完毕公证手续。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权益的行为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根据法律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利。这些行为不能视为债权人放弃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将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报送给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并允许这些机构合法查询相关信息。
四、如果本合同经过公证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违约时,保证人同意放弃诉讼和抗辩权利,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二、主合同的约定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三、保证期间的约定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