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友好协商,双方就借款人偿还出借人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人曾于(日期)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金额),借款人已经收到全部款项。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期限),利息为(利率)。
第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借款人同意自(日期)起,每月(日期)前向出借人偿还人民币(金额),直至还清为止。
第三条:借款人若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支付所有未还款项,并要求支付从(日期)起的借款利息,利率按每月的标准执行。如果借款人未能在出借人要求一次性偿还后履行义务,出借人有权收取逾期利息,利率按未还款项数额的每月(利率)执行,直至付清为止。
第四条: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不得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否则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支付所有未还款项,并按第三条约定的标准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和逾期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出借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欠款,并由借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五条:本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为丽江市古城区。双方应诚信履行本协议,如有争议,应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双方同意通过联系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签字:
日期:
出借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