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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署了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1 甲方是依法取得位于【展览场地】的租赁经营权的法人。
1.2 乙方是本合同约定的展会的主办单位。
第二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对于需要经政府部门审查的展会,本合同应在展会获得政府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三条 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将位于【租赁场地】的总面积为【总面积】平方米的场地租给乙方,用于举办【展会全称】。
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 租赁期限为【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共计【天数】天。
其中:
进场日期:从【进场开始日期】至【进场结束日期】;
展览日期:从【展览开始日期】至【展览结束日期】;
撤离场地日期:【撤离场地日期】。
4.2 乙方每天可以在上午【展览开始时间】至下午【展览结束时间】使用租赁场地。乙方和参展商可以在展馆开放前【提前进场时间】小时内进入展馆,在展馆关闭后【延迟撤离时间】小时内撤离。
4.3 如果乙方需要在上述时间之外使用租赁场地,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超时使用租赁场地,应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用。具体使用时间和收费标准应与甲方协商,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条 展览服务
5.1 在租赁期间,双方可根据租赁费用范围内选择以下基本服务:
1) 照明服务;
2) 清洁服务;
3) 验证检票服务;
4) 安保服务;
5) 监控服务;
6) 咨询服务;
7) 其他服务。
5.2 如果乙方需要甲方提供以上基本服务之外的服务或租赁设备,应与甲方协商,并向甲方支付费用。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列明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条 租赁费用
6.1 租金计算如下:
场地类型 租金/平方米/天 面积(平方米) 天数 总计
展览室内场地 人民币/平方米/天或美元/平方米/天 人民币或美元 ——
展览室外场地 人民币/平方米/天或美元/平方米/天 人民币或美元 ——
总计 人民币或美元 ——
6.2 如果实际使用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租金会相应调整。结算方式可以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6.3 乙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
支付日期 应付款金额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天数】天内 人民币或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