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金标准:每月元(大写: )。租金总计:元(大写: )。租金金额将保持不变。从第年起,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具体调整事宜另行约定。
(二)租金支付时间:每月20日前支付下个月的租金。
(三)租金支付方式:乙方需自行到银行交款,并在20日前向甲方提供交款回执。
(四)单位名称: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
(一)在签订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商品房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 )。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租赁保证金经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将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如下:
(一)乙方需承担租赁商品房发生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以及各项税费。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甲方需承担商品房租赁应缴纳的税费。
第七条 商品房的交付和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在年月日之前按约定条件将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双方在《商品房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并交接房门钥匙以及____之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返还给甲方。双方在《商品房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认可验收。甲乙双方应结算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可自行收回添置的新物品,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乙方应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或者将装饰物品无偿归还给甲方。
(四)返还后,对于乙方在商品房内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八条 商品房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修复。
(二)对于乙方进行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其他物品,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如果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责任。如果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因商品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转租
(一)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让商品房。
(二)乙方私自转让商品房的,甲方有权收回商品房,乙方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该商品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商品房拆迁范围。
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商品房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失。
3. 其他情况:
(三)甲方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
2. 交付的商品房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
3. 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商品房。
4. 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安全或健康风险。
5. 其他情况:
(四)乙方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商品房:
1. 不支付或不按约定支付租金。
2. 欠缴各项费用达到元。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商品房用途。
4. 擅自拆改或损坏商品房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