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自愿将位于本市的一处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经对甲方要出租的房屋进行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
2、乙方租用了上述房屋作为居住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详见“附件一”。附件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该房屋租赁期自(填写具体日期)开始。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并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如能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填写具体金额)元。
第五条:支付方法
租金须预付,乙方每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在本周期前,即在15天内支付下个周期的租金,以此类推。(逾期不缴纳房租,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本合同自动终止,视为乙方违约,租房押金不退还。)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的银行帐号或现金结算,开户银行:户名:帐号: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例如公共分摊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押金为人民币(填写具体金额)元,甲方将给乙方出具加盖公章的押金收据,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和押金收据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本服务处签署的相关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甲方财务部办理退还押金。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或无法出示押金收据原件,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一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若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等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此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赁期内,除非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第八条:转让租凭权
乙方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私自转让租赁权或用作担保、抵押。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4、与另一个承租主体合租本房屋。
因特殊原因需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者时,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且乙方需找好下一个承担人并一次性缴纳人民币一百元整作为手续费给甲方,按合同款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维修保养
1、乙方入住后,房内物品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内不可饲养宠物。
第十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物业的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
3、租赁期间,乙方对该物业及其设施造成故意或损毁,应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对该物业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4、不得在物业内进行以下行为:
(1)将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有害于物业安全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业户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