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1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1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乙方工作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现场交底。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三条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表七: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十四条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 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 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支付违约金。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担责任。
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或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字(在有形市场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场管理部门盖章见证)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 %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垃圾清运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甲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 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十八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