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乙方,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工单位发生付款违约等情况时,甲方有召回乙方的权利,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劳动管理。
第八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因采取欺骗手法而获得本合同签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辞退乙方。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如果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乙方岗位缺失无法履行合同,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支付乙方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乙方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因此给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
如果甲方或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甲方或用工单位采取欺骗手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合同期满、乙方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乙方死亡、甲方或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甲方或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
如果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但甲方需要对乙方进行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甲方或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不得辞退乙方,除非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且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协商约定条款:
乙方需要保守用人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在合同解除或离开甲方后,乙方不能利用用工单位的商业信息谋取利益。
如果乙方接受用工单位出资培训,在合同期内违反第九条第1款规定解除合同,乙方需要赔偿用工单位的培训费用。
如果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乙方在被录用前提交的员工登记材料必须真实,乙方承担材料真伪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甲、乙和用工单位中的任何一方在法定追诉期间,有证据证明给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从事用工单位高级管理或从事商业秘密工作,在约定服务期内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用工单位提供保密补偿金。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如果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使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有争议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解释需要经过三方协商一致认可。
第十三条如果合同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乙方成功赴用工单位工作并且用工单位向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后生效。
甲方:(章)乙方:
代表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