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营销总监职务,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2.获取薪资报酬;
3.对甲方营销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保守甲方商业经营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接触到的文件、资料等信息;
3.不得以个人名义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也不得从事与甲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4.按时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5.积极配合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6.爱护甲方的财产;
7.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聘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在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遇到严重困难时,经甲方管理当局决定裁减人员的;
2.乙方因疾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4.本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聘用合同的协议。
(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薪资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聘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还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档案,并结清财务借款,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营销总监职务。
九、附则
(一)甲乙双方约定的专项协议、聘用合同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或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三)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或涂改均无效。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