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 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a. 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b. 乙方死亡;
c. 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d.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e. 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a. 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c.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d.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e. 经优化劳动组合组合不上,按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f. 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5.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a. 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b.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c. 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d. 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e. 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f.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6. 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 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b.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d.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e. 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f.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7.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的第(五)款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b. 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上大学、中专、技工学校学习等)没达到《培训合同》要求或本劳动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c. 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8.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解除。
9. 除国家规定的违纪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0. 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11. 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12.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遗失应予赔偿。
13. 乙方如原为本企业固定职工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可以延缓三至六个月时间办理有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有接收单位的,甲方应当按乙方原身份为其办理调动手续。缓办手续期间,停止享受企业的一切工资、劳保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