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3. 乙方不能从事或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如果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包括:
1. 在试用期内;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4.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本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后,应立即终止合同。如果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部分的缴纳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制定的规定执行。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以及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制定的规定执行。
如果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赔偿金。
乙方在职期间(包括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如果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合同,甲方可以按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一定比例。
双方还有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本合同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编码:
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