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第(2)项和第4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工作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放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1) 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情况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修改;
(4)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甲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 依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辞退的情况;
(4) 甲方破产或歇业。
3.甲方不得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1) 合同期未满,并且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
(2)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
4.乙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1) 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没有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
(2) 甲方没有能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3) 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4) 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5.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本条第2款第(1)、(3)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合同期满后应立即终止执行。如果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合同的手续,则本合同视为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条 临时工作安排
在以下情况下,甲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1) 合同期内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需要进行抢修或救灾工作;
(2) 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临时调动,调动期限为[月数]个月;
(3) 合同期内发生不超过[月数]个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支付对方违约金[金额]元,并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和与法律抵触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备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