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政府规定的安全和人体不受危害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防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报酬:
1、根据双方约定,乙方作为派遣员工,每月基本工资按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数确定。乙方的其他薪酬、福利、社保、公积金等基数可参照实际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计划执行,甲方可根据需要代理。
2、甲方每月通过开户银行将基本工资和为用工单位代发的相关加班费和津贴一并发放到乙方的银行卡上,该银行凭据可替代乙方签收凭证。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和综合保险金。基数参照第五条第一款。
2、乙方因患病或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乙方的医疗期。
第七条劳动纪律及奖惩: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乙方,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当乙方用工单位发生任何付款违约等情况时,甲方有召回乙方的权利,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劳动管理。
第八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1、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一)在用工单位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采取欺骗手法而获得本合同的签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乙方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乙方岗位缺失,无法履行本合同。
3、乙方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因此给用工单位造成的损失赔偿。
4、如果甲方或用工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
(五)甲方或用工单位采取欺骗手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六)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
5、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四)甲方或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甲方或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六)乙方拒绝甲方的派遣行为,或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