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作为旷工处理。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经协商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一)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员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申请仲裁。
(二)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一)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涂改的部分、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劳动合同为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