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甲方对乙方实行休息休假制度,按照法律、法规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 乙方同意从上船工作之日起至离船之日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支付工资,工资每月[填写具体日期]前发放。
2. 乙方合同期内的标准工资为[填写具体金额]元/月。
3. 乙方在船工作期间的伙食费标准为每天[填写具体金额]元。
4. 乙方的工资实行一包装工资制,乙方月工资为[填写具体金额]元(税前工资)。其中包括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费、年休假、社保补贴和通信费等。
5.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6. 乙方在待命期间、公休期间和工伤休养期间的工资按照标准工资计发。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2. 甲方根据法律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禁止违章作业,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 甲方应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如果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和相关权益。
4.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5. 乙方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如果乙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作业导致工伤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定责任,并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七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部分社会保险费。如果乙方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声明,甲方将以货币形式支付部分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参加社会保险后,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代为扣缴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如果乙方拒绝代为扣缴,甲方有权终止其继续参保,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3. 乙方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而产生的待遇,以及因工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特别约定:经过协商,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4.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要医疗期及其待遇,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的规定执行。特别约定:经过协商,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5. 甲方为乙方在合同期内办理船员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填写具体金额]元,由甲方支付,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将保险公司赔付款项足额支付给乙方,如有不足部分,由甲方补足。
6. 乙方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 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2.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 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也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甲方的经营计划、业务数据和机密信息。
4.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 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和招聘费用;
-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 如果乙方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辞职或擅自离职,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1.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 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乙方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或双方约定,经过协商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确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
第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事项
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