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以欺骗手法获得合同签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 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乙方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乙方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然无法胜任;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乙方的岗位缺失,无法履行合同。
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赔偿用工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1.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乙方权益;
5. 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欺骗手法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 甲方或用工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
下列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
1. 合同期满;
2. 乙方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乙方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4. 甲方或用工单位被法院宣告破产;
5. 甲方或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
6. 乙方拒绝甲方的派遣行为,或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三方协商一致的,可解除本合同,但甲方须支付乙方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关于协商约定的条款:
1. 乙方在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利用用工单位的商业信息谋取利益。
3. 如果乙方在合同期内接受用工单位出资的培训,如在约定服务期内违约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实际工作日期赔偿用工单位全部或部分培训费用。
4. 当甲方的书面文件或通知无法直接送达乙方时,乙方确认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5. 乙方在被录用前提交的员工登记材料必须真实,乙方承担材料真伪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损害赔偿责任:
1. 在法定追诉期内,如果有证据证明甲、乙或用工单位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乙方从事高级管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违反第九条第1款规定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用工单位提供保密补偿金。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使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
1. 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有争议的一方可向对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不服仲裁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解释须经三方协商一致认可。
第十三条当合同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成功赴用工单位工作并用工单位向甲方支付全额款项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