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工作岗位内容、地点、工作职责:
乙方具体工作岗位的标准、内容和地点由用工单位与乙方在岗位合同中确定。该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对于合同期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用工单位岗位协议的制度和标准具有参考意义。
甲方或用工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根据乙方的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和工作表现,根据有关员工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内容和地点,乙方有责任接受管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工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用工单位如有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和报酬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加班费、绩效奖金和其他相关福利由用工单位支付。
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并享有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等。
第四条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政府规定的安全及人体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防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报酬:
根据双方约定,乙方作为派遣员工,每月的基本工资由工作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确定。乙方的其他薪酬、福利、社保、公积金等基数可参照实际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计划实行,甲方可代为处理。
第六条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综合保险金)。基数参照第五条第一款。
乙方因疾病或受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确定乙方的医疗期。
第七条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乙方,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当乙方用工单位发生付款违约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召回乙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劳动管理。
第八条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辞退乙方:
1. 在用工单位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拒不改正;
5. 以欺骗手法获得合同签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 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乙方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乙方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然无法胜任;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乙方的岗位缺失,无法履行合同。
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赔偿用工单位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甲方或用工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1.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乙方权益;
5. 甲方或用工单位以欺骗手法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6. 甲方或用工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
下列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