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200,000元,双方各分一半,为100,000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2022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50,000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
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地产所有权归李某方所有。
(3)其他财产:
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张某于2021年5月1日向银行所借债务由张某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李某生活困难,张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50,000元给李某。鉴于张某要求离婚的原因,张某应一次性补偿李某精神损害费30,000元。上述张某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2022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张某 女方: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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