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6. 乙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 在试用期内;
-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7.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应立即终止。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8. 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9. 乙方享受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制定的规定执行。
10.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11. 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制定的规定执行。
12.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合同,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支付赔偿金。
13. 乙方在职期间,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如果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合同时,甲方可以按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14.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5.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冲突的,以及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16.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17.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编码:
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日